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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民特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金彩莲与金海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彩莲,金海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特字第00029号申请人金彩莲。被申请人金海军。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金彩莲申请宣告金海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金彩莲撤回申请。审判员  薛兵兵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晶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