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20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刘某财与刘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财,刘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2056-1号原告刘永财,男,住敖汉旗新惠镇吉祥家园5号楼1单元902室。被告刘武,男,44岁,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下井村小迷凤沟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财诉被告刘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刘武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刘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8元(已缴纳),减半收取89元,退还原告89元。审 判 长 王志强审 判 员 张士文人民陪审员 姜红姝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孙海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