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坛商初字第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04

案件名称

江苏金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高纪华、藏明、李叶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金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高纪华,藏明,李叶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商初字第0260号原告江苏金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雪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高纪华。被告藏明。被告李叶祥。原告江苏金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纪华、藏明、李叶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金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江苏金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汤震球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小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