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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赵XX诉被告张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张X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00447号原告赵XX,男。被告张X,男.本院在审理赵XX张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X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XX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 徐 烈人民陪审员 :王云光人民陪审员 :黄彦侠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 刘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