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杨宝英与唐山市丰润区金桥轧钢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宝英,唐山市丰润区金桥轧钢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177号原告:杨宝英,农民。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金桥轧钢厂,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新军屯镇报喜坨村东。执行事务合伙人:贾志平。原告杨宝英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金桥轧钢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宝英诉称,2013年4月1日,被告因生产急需资金陆续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约定年息12%。被告于2013年4月1日和2013年5月12日向原告出具两张收据。2014年7月10日,经原告催要,被告偿还原告15万元,剩余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总以无款为由拒不偿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该案立案后,经本院查明该案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金桥轧钢厂的合伙人贾志平、贾建华以及该厂财务贾素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由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杨宝英应向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宝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 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艳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