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刑执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高庆安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庆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刑执字第458号罪犯高庆安,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本院于二OOO年二月一日作出(2000)泰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罪犯高庆安无期徒刑,并处罚金1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OOO年六月九日作出(2000)鲁刑一复字第4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本院于二OOO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2000)泰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与前罪所判无期徒刑,并处罚金1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罚金18000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OOO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2000)鲁刑一终字第4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1年4月24日起入监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OO三年三月十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二OO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于二OO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于二O一O年六月一日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于二O一二年六月一日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于二O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均不变。刑期自2003年3月10日至2016年7月9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并积极履行罚金性刑罚义务,确认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高庆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现有考核分13.4分,兑现嘉奖奖励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庆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零八天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03年3月10日至2015年6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强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张明贵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高 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