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执恢一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林根中与许丽梅、于振涛、于浩、于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博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根中,许丽梅,于振涛,于浩,于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博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恢一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林根中。被执行人许丽梅。被执行人于振涛。被执行人于浩。被执行人于珺。被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博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林根中与被执行人许丽梅、于振涛、于浩、于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博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4年4月3日作出(2013)中民初字第3659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现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中民初字第36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宝成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姜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