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初字第02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王廷访,赵明珍与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世纪阳光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廷访,赵明珍,铜梁区(县)东城街道世纪阳光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2501号原告王廷访,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赵明珍,女,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铜梁区(县)东城街道世纪阳光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住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世纪阳光小区。负责人:甘金泉。被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二街87号2-1号,组织机构代码79073045-3。法定代表人曾祥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廷访、赵明珍诉被告铜梁区(县)东城街道世纪阳光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廷访、赵明珍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廷访、赵明珍申请撤回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廷访、赵明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王廷访、赵明珍共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唐华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