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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2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志勇与郑伟、杨碧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勇,郑伟,杨碧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仙民初字第2025号原告张志勇,男,住仙游县。被告郑伟,男,住仙游县。被告杨碧霜,女,住仙游县。原告张志勇诉被告郑伟、杨碧霜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德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志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伟、杨碧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志勇诉称:被告郑伟与被告杨碧霜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郑伟因需要于2013年10月1日向原告张志勇借款13000元(人民币、下同),口头约定一个月还款,利息按月利率1%计,由被告郑伟出具借条给原告。之后,原告多次向俩被告催讨,但俩被告拒不偿还,上述债务系俩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故原告请求判令俩被告共同偿还给原告借款13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郑伟、杨碧霜没有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志勇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对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提供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向张志勇借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借款人:郑伟2013.10月1日”。欲证明被告郑伟于2013年10月1日向原告张志勇借款13000元的事实。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郑伟、杨碧霜经本院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既没有到庭应诉,也没有提出书面答辨和异议,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借条,其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具有证明力,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郑伟、杨碧霜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原告张志勇的陈述,经庭审举证、认证,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郑伟于2013年10月1日立据向原告张志勇借款13000元;借款时,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由于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致产生诉讼。另查明,被告郑伟、杨碧霜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勇主张被告郑伟向其借款13000元未偿还的事实,有其提供的被告郑伟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为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本案原告张志勇与被告郑伟均是自然人,双方所设立的借款合同应自贷款人即原告张志勇提供借款时生效。对约定了借期的借款,借款人应当在借期届满后偿还借款;未约定借期的借款,经出借人催讨后,借款人亦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还款。本案虽然是被告郑伟立据向原告张志勇借款,但俩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系在俩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属俩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俩被告负责共同偿还,故原告张志勇请求俩被告共同偿还借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在借款时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应视为定期无息借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还催告后利息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之规定,原告张志勇请求俩被告承担借款利息应以原告张志勇自起诉之日(2015年4月2日)起以借款本金13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被告郑伟、杨碧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的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伟、杨碧霜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张志勇借款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借款人民币一万三千元为基数,自二0一五年四月二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二十五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六十三元,由被告郑伟、杨碧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德粦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 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