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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萨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李XX与王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王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萨民初字第286号原告李XX,男。被告王X,女。原告李XX与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王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XX诉称,原告李XX与被告王X于2007年10月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李某某(2009年1月25日出生)。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便草率结婚,婚后经常吵架,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王X离婚,婚生女李某某由被告王X抚养,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王X辩称,被告王X同意离婚,同意婚生女李某某由其抚养,要求原告李XX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庭审中,原告李XX举证如下:证据一、结婚证二份,欲证明原、被告于2007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被告王X质证对该证据没有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证据二、李某某出生医学证明一份,欲证明原、被告婚生女李某某于2009年1月25日出生。被告王X质证对该证据没有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证据三、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民初字第152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欲证明虽经法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但双方夫妻感情没有改善,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李XX要求与被告王X离婚。被告王X质证对该证据没有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庭审中,被告王X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依据以上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确认本案法��事实如下:原告李XX与被告王X于2007年10月1日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李某某(2009年1月25日出生)。原告李XX曾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王X离婚,本院作出(2014)萨民初字第15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李XX的诉讼请求。现原告李XX以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王X离婚,婚生女李某某由被告王X抚养,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万元。另查,庭审中,被告王X明确表示同意与原告李XX离婚,认为双方没有和好的可能。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虽然结婚多年,但因生活中存在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睦,原、被告双方均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李XX要求与被告王X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要求婚生女李某某由被告王X抚养,被告王X要求原告李XX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但因被告王X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李XX的工作性质及收入情况,且原告李XX称其没有工作,无固定收入,参照2013年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597元,被告李XX每月应给付李某某抚养费408元(19597元÷12×25%)。原告李XX要求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万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被告王X不认可双方有共同财产,故原告李XX的该项诉请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XX与被告王X离婚;二、婚生女李某某由被告王X抚养,原告李XX每月给付李某某抚养费408元,此款自2015年5月起按月给付至李某某年满18周岁止;三、驳回原告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XX与被告王X各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付 蕾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国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