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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深圳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0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世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命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东大洋建材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负责人:韩友宁。上诉人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东大洋建材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8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深圳市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合同首页载明签订地点为“深圳市龙岗区”。该协议约定由合同签订地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清楚明确,合法有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