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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法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李国玲与李忠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玲,李忠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陵法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李国玲,男,1968年7月7日生,汉族,陵川县潞城镇人,农民。被执行人李忠有,男,1966年1月12日生,汉族,陵川县潞城镇人,农民。本院在执行李国玲申请执行李忠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国玲与被执行人李福龙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余款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提出暂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陵川县人民法院(2014)陵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李忠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靳赵书审判员  张红军审判员  靳石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晋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