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3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詹晓春与傅秀勇、重庆恒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晓春,傅秀勇,重庆恒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3977号原告詹晓春,男,1970年1月13号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傅秀勇,男,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恒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勤俭路83号1单元1-1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胡云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晓春与被告傅秀勇、重庆恒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詹晓春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晓春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詹晓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晓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6元,减半缴纳2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詹晓春负担。审判员 王正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肖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