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本民一终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邓涛、本溪市华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本溪市泉山煤矿、本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涛,本溪市华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溪市泉山煤矿,本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民一终字第000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涛,男,1979年4月20日生,满族,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李昌玉,辽宁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本溪市华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溪市南芬区。法定代表人杨宝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褚庆革,辽宁尧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本溪市泉山煤矿(二区、三井),住所地本溪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杨宝铧,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褚庆革,辽宁尧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本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本溪市煤炭安全局),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法定代表人富晓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世伟,该局法律顾问。上诉人邓涛、本溪市华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本县民初字第01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本县民初字第0154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淑新审 判 员 朱 飞代理审判员 于 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任 燕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