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少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战某某与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战某,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少民初字第181号原告战某,女,住胶州市。被告车某,男,住胶州市。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战某与被告车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5年4月24日按照原告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向原告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原告本人于2015年4月26日签收,但没有按时到庭参加庭审,导致2015年5月6日庭审无法开成。本院认为,我院按照原告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向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符合法律规定,该开庭传票被签收之时视为送达之日。原告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战某诉车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红审 判 员 臧辉艳人民陪审员 姜玉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许崇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