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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中民三终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沈小平,原审被告李江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中民三终字第1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蔡赣梅,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小平,男。原审被告李江波,男。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沈小平,原审被告李江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已达成调解协议,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次来审判员  章业尧审判员  贺振中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丁 依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