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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商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山东晨鸣纸业销售有限公司与上上纸业(郑州)有限公司、上上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晨鸣纸业销售有限公司,上上纸业(郑州)有限公司,上上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350号原告:山东晨鸣纸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法定代表人:陈洪国,董事长。被告:上上纸业(郑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冯亦如,经理。被告:上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冯世翔,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晨鸣纸业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上上纸业(郑州)有限公司、上上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晨鸣纸业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30元,减半收取69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董振辉审 判 员  于学信人民陪审员  程淑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