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惠州市隆泰金都酒店有限公司与惠州鑫钢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隆泰金都酒店有限公司,惠州鑫钢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139号原告惠州市隆泰金都酒店有限公司,地址:惠城区麦地南二路。法定代表人:李四宣。委托代理人:廖绍林,广东君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鑫钢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惠城区麦地黄田岗光耀城市广场2单元2403号房。法定代表人:张冠球。本院审理原告惠州市隆泰金都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鑫钢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惠州市隆泰金都酒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隆泰金都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永生审 判 员 徐秀群代理审判员 陈希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丽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