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吴军仿与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军仿,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796号原告:吴军仿。被告: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棠下村口中山大道南。法定代表人:FORANGREGORYSTEPHEN。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军仿诉被告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军仿以与涉案产品的供应商正在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军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军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吴军仿负担。审判员 黄超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袁文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