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东执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谢静与谢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静,谢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东执字第904号申请执行人:谢静。被执行人:谢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东民初字第27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谢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奎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彦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邹春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