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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东执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谢静与谢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静,谢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东执字第904号申请执行人:谢静。被执行人:谢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东民初字第27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谢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奎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彦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邹春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