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巡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与饶肖鹏、陈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饶肖鹏,陈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巡民初字第114号原告: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衢江北路1-1号。诉讼代表人:郭春兰,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蔡龙秋,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饶肖鹏。被告:陈慧。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诉被告饶肖鹏、陈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负担(已预缴)。代理审判员 邵晓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吴仕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