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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宋某甲、宋某乙等与孙某甲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孙某甲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38号原告:宋某甲。原告:宋某乙。原告:宋某丙。上述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刘红彩,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甲。法定监护人:孙某乙。委托代理人:齐运志,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与被告孙某甲确认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对被告孙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负担。审 判 长  蒋建波审 判 员  赵俊峰人民陪审员  陈金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侯士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