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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2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万越与被上诉人沈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越,沈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23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万越,男,汉族,1987年6月13日生。委托代理人朱跃东,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娜,女,汉族,1988年2月10日生。上诉人万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4)秦红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因上诉人万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万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海英审 判 员  钱发洪代理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查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