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富平民初字第00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0797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居民。被告肖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马小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