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民初字第00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0797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居民。被告肖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马小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