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民三初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巩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巩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谷城民三初字第00167号原告李某。被告巩某。原告李某与被告巩某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郑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