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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二七刑初字第151号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5月30日出生。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5年1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公诉刑诉(2015)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弘劼、代理检察员葛星、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郑州市二七区棉纺路鑫苑国际城市花园小区对面的公交站牌处,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某毒品一包,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郑州市公安局物证所鉴定,涉案毒品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重量为2.99克。现毒品已上缴。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及毒品毒资照片;公安机关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提取毒品经过、扣押物品清单、上缴毒品单据、手机通话清单、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证人王某某、白某某、连某某的证言;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2.99克,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5年11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艳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