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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民保字第5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江苏省镇江市登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徐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省镇江市登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保字第589-1号原告江苏省镇江市登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太和花园东区L60号。法定代表人徐登明。被告徐瑜。本院在审理(2014)临兰民初字第2723号原告江苏省镇江市登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2014)临兰民保字第589号民事裁定,保全了被告徐瑜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一辆。现因该案尚未审结,保全财产的期限即将届满,原告为此申请延长保全期限。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告徐瑜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一辆;二、续行查封的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