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菁泓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金沪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菁泓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金沪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338号原告上海菁泓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罗强。委托代理人梁文宸。委托代理人阮文妹。被告上海金沪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黄少荣。委托代理人蒋晨,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佳卿,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菁泓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沪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徐新健代理审判员 左玉国人民陪审员 陈 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殷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