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3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陈宗哲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宗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3505号罪犯陈宗哲,男,汉族,1989年2月27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北市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濉刑初字第003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宗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罚金四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18日止),罚金四万元。案经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12年2月1日作出(2012)淮刑终字第0002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01月2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陈宗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宗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2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宗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宗哲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1月18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