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陕民一申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与张恒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张恒,咸阳志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一申字第001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东元路***号。法定代表人:谢东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勤芹,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军毅,该公司副厂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恒,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未央区刘北堡村村民。委托代理人:雷建普,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咸阳志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高新一路。法定代表人:高友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平,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恒及原审被告咸阳志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1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指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彦雨代理审判员  党 彬代理审判员  李勇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春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