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执字第00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徐小飞与胡传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小飞,胡传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753号申请执行人:徐小飞。被执行人:胡传香。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以(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16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胡传香名下所有的合肥市经开区莲花路东、紫云路北紫云花园51幢1单元601室房产,现因该房产需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传香名下所有的合肥市经开区莲花路东、紫云路北紫云花园51幢1单元601室房产(产权证号:合产字第号)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峻审 判 员 尹 刚代理审判员 蒋小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黄帅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