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001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刘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4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强,施大风,杨小强,铜陵市八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190-4号申请执行人:刘强,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施大风。被执行人:杨小强,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执行人:铜陵市八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大风。关于刘强与施大风、杨小强、铜陵市八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狮民二初字第002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市八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铜陵义安路支行64×××35账户存款2234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照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吴跃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