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槎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何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槎民初字第179号原告何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萧伟林,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亲自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陈炎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何咏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