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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槎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何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槎民初字第179号原告何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萧伟林,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亲自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陈炎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何咏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