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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猇亭民初字第002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易国与董一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国,董一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猇亭民初字第00252-3号原告易国。被告董一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国与被告董一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国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国撤回对被告董一兵的起诉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0元,由原告易国负担。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柴衷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