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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二终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合肥博强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与朱敏、王开元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合肥博强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朱敏,王开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二终字第003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博强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工业聚集区,组织机构代码79355817-7。法定代表人:王金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振宇,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齐娜,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敏。委托代理人:夏明,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开元。上诉人合肥博强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蜀民二初字第01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4)蜀民二初字第0155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陈 思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万庆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徐基亮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