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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楼民四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楼��四初字第355号原告李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炮台山路XX。被告李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新电园小区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XX承担。审判长 许 东审判员 龙一明审判员 王立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许梦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