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游舜琪与麦伟明、麦培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舜琪,麦伟明,麦培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524号原告游舜琪,女,汉族,户籍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陈庆标,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麦伟明,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麦培稳,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游舜琪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舜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7元,减半收取1328.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余鑫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