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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栓虎与侯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栓虎,侯小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1087号原告张栓虎,男,汉族,1986年5月5日出生,华池县柔远镇人,系长庆油田水电厂职工,住庆城县。被告侯小强,男,汉族,1987年2月13日出生,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原告张栓虎与被告侯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栓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栓虎诉称:2015年1月7日,被告向我借现金35000元,并写有欠条。后经我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迟迟不归还。现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2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侯小强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熟人关系。2015年1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现金35000元。并出具欠条,该欠条内容:“今借到张栓虎现金35000元。借钱人:侯小强。”嗣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至今未归。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谈话笔录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本案被告借原告现金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在审理期间与被告侯小强谈话,其对借条无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因被告出具的欠条上未约定利息,故原告主张的利息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侯小强归还原告张栓虎借款35000元。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5元,由被告侯小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苟培平审 判 员  文晓慧人民陪审员  陈党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亚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