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永城市蒋口镇华星双语幼儿园与永城市蒋口镇菊楼村村民委员会、蒋雯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城市蒋口镇华星双语幼儿园,永城市蒋口镇菊楼村村民委员会,蒋雯慧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364号原告永城市蒋口镇华星双语幼儿园。住所地:蒋口镇菊楼村。机构代码:05472345-8。法定代表人魏建房,该园园长。委托代理人王忠齐,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城市蒋口镇菊楼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蒋雯慧,该村村主任。被告蒋雯慧,女,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城市蒋口镇华星双语幼儿园诉被告永城市蒋口镇菊楼村村民委员会、被告蒋雯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城市蒋口镇华星双语幼儿园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永城市蒋口镇菊楼村村民委员会、被告蒋雯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城市蒋口镇华星双语幼儿园撤回对被告永城市蒋口镇菊楼村村民委员会、被告蒋雯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程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