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催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厦门立林科技有限公司、黄胜华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厦门立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催字第0002号申请人厦门立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孙坂南路65号。法定代表人黄胜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厦门立林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Ο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1040005225602492(出票日期为2014年8月28日,到期日为2015年2月27日,票面金额为200000元,收款人为无锡市堰微精密轴承厂,出票人为杰尚轴承(无锡)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银行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的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任 璐代理审判员  曹雪青代理审判员  程加干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秦佳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