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执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闫某某诉李某某、马某某故意伤害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某,李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169号申请执行人:闫某某,女,1959年5月29日出生。被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90年2月3日出生。被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1953年2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闫某某诉被执行人李某某、马某某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确定由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闫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故申请人闫某某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马某某已履行了案件执行款10000元,申请执行人闫某某已全部领取,并自愿放弃了对迟延履行金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刑初字第00009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艳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曹 玉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