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法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尚某某与蒋某抚养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某某,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法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尚某某,男,生于1993年1月15日,藏族,初中文化,永登县坪城乡某某村*组农民。被执行人蒋某,女,生于1990年10月26日,藏族,初中文化,天祝县打柴沟镇某某村农民。本院受理并执行申请执行人尚某某与被执行人蒋某抚养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蒋某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4月20日前履行(2015)天法民初字第17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定义务。2015年4月27日申请执行人尚某某以被执行人蒋某已与申请人共同生活抚养孩子,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抚养费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天法民初字第1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德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杨新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