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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二初字第0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合肥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宏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宏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1252号原告:合肥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徐从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德兵,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费维栋,该公司员工。被告:谢宏钟,男,195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宏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达,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费用25元,合计50元,由合肥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方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孟林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