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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中知民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兴化市金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知民初字第00013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制造局路258号。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施国,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兴化市金乐超市,经营场所在江苏省兴化市大垛镇新农贸市场西大门内北侧第一间,工商登记经营者金永益,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化市金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兴化市金乐超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翔审 判 员  陈 勇人民陪审员  李小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马小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