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3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亢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亢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3491号罪犯亢某某,男,汉族,1989年6月29日生,大专文化,河南省洛宁县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瑶刑初字第005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亢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至2018年7月18日止)。案经本院二审,于2013年2月16日作出(2013)合刑终字第0004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亢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亢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亢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亢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7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