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字第3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甘琼华与黄春达、廖淑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琼华,黄春达,廖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341-5号申请执行人甘琼华。被执行人黄春达。被执行人廖淑玉。本院于2012年9月7日作出的(2012)武民一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廖淑玉位于武鸣县城标营路1号万隆国际商业广场D2-1号公寓楼xx单元xx层xx号房(房产证号:武房权证2007字第××号)。二、查封被执行人廖淑玉位于武鸣县城标营路1号万隆国际商业广场D2栋03号杂物房(面积23.24平方米)。三、被执行人廖淑玉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杨 庆审判员 邹广北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莫淑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