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刑一终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黄某与黄某、农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树坚,黄明初,农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刑一终字第326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树坚,出生地广东省海丰县,户籍地为广州市越秀区。因本案于2014年6月13日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黄明初,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无业,住广州市海珠区。1998年10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0年11月5日刑满释放;2012年9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6月13日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农某,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住广州市越秀区。因本案于2014年6月13日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树坚、黄明初、农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穗越法刑初字第137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树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全案卷宗和上诉材料,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6月12日,被告人黄树坚、农某在住处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23号之一302房内,伙同被告人黄明初容留吸毒人员欧某乙、詹某、覃某、夏某、任某、原某、甄某、陈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刘某、陈某乙(均另案处理)吸食毒品。次日凌晨一时许,公安人员对该处进行搜查,当场抓获被告人黄树坚、黄明初、农某及上述吸毒人员,公安人员当场在被告人农某身上搜获毒品3小包(净重0.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该房各处搜获毒品共20包(其中17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共169.81克;3包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共16.96克)以及吸食毒品的工具等物一批。原判认定上述事实,采信了经原审公开质证的下列证据:1.证人陈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其在环市中路323号之一302房参与赌博约有半年,该处平时都有十多人,多时有约三十人,这些赌博的人基本都有吸毒,毒品是吸食的人带去的多,黄明初和任某会向他人提供毒品,其曾向黄明初买毒品。黄树坚是该处屋主,平时陪大家赌博,他女友农某负责做饭给赌博的人吃,黄明初负责放高利贷并收取赌博佣金。2.证人欧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其自2014年3月开始多次到黄树坚住处参与赌博并吸食毒品,开始黄树坚免费提供毒品给其吸食,后黄树坚向其贩卖毒品并提供工具小水壶让其吸食,其共向黄树坚购买4、5次冰毒,黄树坚、黄明初、农某也有向其他人出售毒品。案发当晚,其在该处赌博时,农某不时将吸食冰毒的小水壶递给黄树坚及其他人吸食。该处每张赌桌都放有冰毒小水壶,供大家轮流吸食。房间内的监控由黄明初负责,同时负责开门迎客、看场。3.证人詹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4年6月12日晚,其到黄树坚家中赌博,期间黄树坚的妻子农某为其盛饭吃,有人向其提供冰毒吸食。4.证人覃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案发当晚其在涉案地参与赌博,期间一同赌博的夏某在桌面随手拿起冰毒让其吸食,后警察到场将各人抓获。其辨认出黄树坚是容留其吸毒的人,农某是黄树坚的妻子。5.证人夏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当时其在涉案地赌博,期间看到桌面上有冰毒和吸食冰毒的工具,就拿起吸食,其不知毒品是谁提供的。其辨认出黄树坚、农某是涉案住地的屋主。6.证人任福源的证言:当时其到环市中路323号之一302房送家具,和一群人聚在一起,后被民警怀疑有吸毒行为而被带到派出所处理。现场其只认识张某甲。7.证人原某的证言:当时其与张某甲、任某送电脑台到案发地点,后有民警到场怀疑其吸毒将他们抓获。其曾到过该处两次,见过有人赌博,也有吸食冰毒的工具。8.证人甄某的证言:当时其与任某、张某甲、原某搬电脑台到涉案住处,期间,其在厅里的茶几上拿起一瓶装有冰毒的塑料瓶吸食,原某也吸了几口,后有民警到场将他们带回派出所。9.证人张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案发当晚,其与任某等人搬电脑台到黄树坚家中,后被警察抓住。其曾在该处赌博,且见过他人在此吸毒,但不知毒品是谁提供,吸毒工具是吸毒人员自己所带。黄树坚经营该场所,但不知他容留他人吸毒有何好处,黄明初是放数的,即借钱给人赌钱。其辨认出被告人黄明初,被告人黄树坚是屋主,农某是他老婆。10.证人陈某甲的证言:当时其到黄树坚家中,将4000元借给黄明初,后其在该处参与赌博,并拿起凳子上的毒品吸食,但其不知毒品是谁提供的。后有民警到场将他们带回派出所。11.证人张某乙的证言:当晚其与刘某去涉案住处赌博,但一进门就被警察抓住。12.证人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案发当晚,其到涉案地点与他人聚在一起吸毒,后被抓获。该处是吸毒窝点,其多次在该处吸毒。房东黄树坚是吸食冰毒和贩毒的人。13.证人陈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当晚其到涉案住处与他人赌博,期间见有其他人吸毒,他们自己携带冰毒和吸毒用的小水壶。屋主黄树坚没有制止吸毒。其曾在该处吸毒,当时冰毒就放在厅中的茶几上,自己拿来吸食,不知毒品是谁提供。14.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6月13日凌晨1时许,在环市中路323号之一302房抓获三名被告人及吸毒、赌博人员共15人,并在现场缴获毒品、吸毒工具及赌具、赌资一批的事实。15.公安机关搜查笔录,证实经对现场进行搜查,在客厅靠墙边的长凳沙发左下边,搜获用双喜烟盒装的白色半透明晶体品二包、用王老吉润喉糖铁盒装的白色半透明晶体物品二包。在厅门口的桌子上面搜获吸食冰毒工具吸罐一只,在厅中间的茶几上面搜获吸食冰毒工具吸罐一只,在进门客厅靠右边墙边神台后面搜获吸食冰毒工具吸罐一只。在入门右边中间室,在房垃圾桶搜获用黄色金属盒装的两瓶半透明晶体物品和两包半透明晶体物品,在房内的床上搜出半透明晶体物品两包;在房间的茶几上面搜获吸食冰毒工具吸罐一只,赌博使用的碗和骰子一套。在客厅对出北面卧室的床底下搜获白色胶袋包装的半透明晶体物品两包;在床上枕头下搜出用红色铁盒装的半透明晶体物品三包和一包块状物;在房内的胶凳上,搜获吸食冰毒工具吸罐一只。在客厅靠墙边的长凳沙发左下边搜获一个绿色纸盒内用透明胶袋包装粉状物、丸状物、片状物和块状物四包。用于赌博的麻将和赌资等物品。16.涉案现场的照片,缴获的毒品、吸毒工具、赌具、赌资的照片及扣押清单,证实在现场搜获的毒品、工具等及在被告人农某身上搜获毒品的情况。17.公安机关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经对被告人黄树坚、农某、黄明初及涉案的欧某乙、詹某、覃某、夏某、任某、原某、甄某、陈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刘某、陈某乙的尿液进行检测,上述人员均为吸毒人员。18.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证实公安人员对涉案现场进行勘验的情况。19.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穗公(司)鉴(化验)字(2014)2111号化验检验报告,证实在被告人农某身上缴获的白色晶体1包,净重0.0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淡黄色粉末2包,净重0.4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穗公(司)鉴(化验)字(2014)2113号化验检验报告,证实经对在现场搜获的毒品进行检验的结果:红色药片1包,净重1.6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丸与片的混合物1包,净重7.3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丸与块状物1包,净重14.88克,检出海洛因成分;白色粉状物1包,净重0.62克,检出海洛因成分。21.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穗公(司)鉴(化验)字(2014)2134号化验检验报告,证实经对在现场搜获的毒品进行检验的结果:半透明晶体2包,净重89.5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57.41%;半透明晶体3包,净重2.7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块状物1包,净重1.46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半透明晶体2包,净重58.0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64.86%;半透明晶体2瓶,净重1.0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半透明晶体2包,净重1.5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半透明晶体2包,净重2.5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半透明晶体2包,净重5.2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2.被告人黄明初的前科判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的情况。23.被告人黄树坚、黄明初、农某的户籍材料,证实三被告人的身份。24.被告人黄树坚的供述:其确有在家中容留多人吸毒的事实,但其没有贩卖毒品,案发当晚警察在其家中抓获多人,并搜查扣押了一批毒品。25.被告人黄明初的供述:黄树坚、农某在住处容留多人吸毒,黄树坚是屋主,农某负责提供茶水和煮饭,其在该处负责招呼前来赌博、吸毒的人,同时利用屋内的监视器发现是熟人才开门,但其没有贩卖毒品。当晚有多人吸毒,但不知屋内毒品是谁提供。26.被告人农某的供述:约在三个月前,有人在其与黄树坚的住处吸食毒品,其也有吸食,但不清楚吸食的毒品和用具的来源。平时其负责在住处煮饭并招呼客人。当晚警察在其身上搜获3小包毒品。原判认为,被告人黄树坚、黄明初、农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均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黄明初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明初前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树坚、黄明初、农某基本供认本案事实,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树坚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二、被告人黄明初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三、被告人农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四、扣押的涉案毒品及吸食毒品工具一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原审被告人黄树坚提出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黄树坚、原审被告人黄明初、农某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清楚,所依据的证据均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树坚、原审被告人黄明初、农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被告人黄明初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原审被告人黄明初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从重处罚。关于上诉人黄树坚提出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黄树坚多次容留多人在其住处吸食毒品,且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原判鉴于其基本供认犯罪事实,已对其从轻处罚,而且再无其他可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原判量刑适当,黄树坚关于量刑过重的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卫勇审 判 员 黄 威代理审判员 魏晶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徐燕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