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彭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马某甲诉马某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民初字第274号原告:马某甲,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告:马某乙,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杨占川审 判 员  王福海人民陪审员  高 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海春莲附:本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