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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1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与刘桂花、程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刘桂花,程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1776号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双城镇南安村*组。负责人张庆茂,系该行行长。被告刘桂花。被告程作。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与被告刘桂花、程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于2015年5月6日以被告刘桂花、程作已偿还所欠贷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负担。审判员  严学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黄天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