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青岛田润食品有公司与甄永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田润食品有公司,甄永忠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896号原告青岛田润食品有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崔家集镇驻地。法定代表人陶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涛、马文杰,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甄永忠。原告青岛田润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甄永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田润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甄永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经审查,2012年8月6日,经平度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平劳仲案字(2012)第299号调解书,调解书中的第二项明确载明:“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2年7月16日期满终止,有关劳动争议问题双方互不追究,双方不得另行提起仲裁或诉讼,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再无其他争议”,且该调解书已经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田润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给原告青岛田润食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沙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吴 奉 来自